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陕铁院〔2017〕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下属非法人单位,与院外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院与院内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其他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涉及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条 学院依法规范和完善对各类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归口、分级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办理相关合同业务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签订,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确保全面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积极有效监控,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合同分为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物资采购、资产经营、基本建设、后勤服务、财物捐赠、非经济类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学校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综合管理部门、归口职能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合同印章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部门依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办学、战略合作协议等,主要职责:
1. 学院法律顾问为院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法律审核;协助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2. 与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合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
3. 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负责全院合同印章的审定、刻制与委托。
第九条 归口职能部门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订归口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2. 负责归口合同范本的草拟(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3. 负责归口合同草案的业务审核工作;
4. 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和项目验收;
5. 负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纠纷;
6. 负责归口管理的合同业务审核人员培训。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合同、资产经营合同、基建合同、后勤服务、财物捐赠等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审核。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部门为相应合同的项目负责部门,承担合同业务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1. 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 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并提交学院职能部门审核;
3. 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院职能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4. 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5. 负责合同验收的相关工作;
6. 负责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合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合同监督检查部门是学院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科技处,主要职责如下: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学院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2. 负责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结算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合同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2. 制定合同审核意见书、合同变更审核意见书、合同纠纷处理单的样本;
3. 负责对合同业务流程优化以及关键控制节点的控制程序提出建设性意见;
4. 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承担学院规定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审核与签署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前应当进行相关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七条 合同应当由学院的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或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院权益;有关科研、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委托单位有制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则采用学院范本,见附件。
第十八条 货物、服务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工程单笔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9.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条 根据合同的类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文本由学院持有若干份,分别用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档案室存档、项目负责部门保存、财务处报销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
1. 合同办公平台审批流程:项目负责部门→法律顾问→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项目主管院领导→院长(财务处用印)。
2. 项目负责部门发起合同审批流程,除合同正文外,还需有附件,包括立项审批表、评标报告、谈判纪要等。
3. 院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合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殊合同期限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院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全面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项目负责部门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学院法律顾问沟通,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其权责,督促和协调合同承办单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项目负责部门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部门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院造成损失时,或项目负责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电报后,应当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院领导请示,按照议事规则必要时向院长请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合同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核与签署程序进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院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项目负责部门为主进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院领导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法律顾问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院同意后及时解决。
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做出分析,学院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合同的验收、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纳入学院招标采购程序的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承办单位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责负责本部门经手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无故不提交备案的,合同归口职能部门可以报请学院对承办单位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合同归口职能部门应加强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备案登记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职能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对学院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予以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2. 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3.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
4. 提供虚假资料的;
5.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6. 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7. 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8.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9. 合同用印违反学院规定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附件
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买方: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下称甲方)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街1号邮编:714099
电话:___ 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传真:_____电子邮箱: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陕西省渭南市。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