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经营承包管理办法(修订)
陕铁院〔2017〕9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承包行为,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负责对外具体经营活动,经营承包户只有使用权。学院公有房屋经营承包对象为具有为学院师生服务条件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收费标准(底价)
电费(元) | 水费(元) | 暖气费(元) | 承包费(元) |
0.9元/度 | 5元/吨 | 6元/㎡/月 | 45元/㎡/月 |
说明: 1.承包费和采暖费均按使用面积计算,除临渭校区7号公寓109及教职工高层住宅一层六室外,其余公有房屋每年承包费按十个月计算、采暖费每年按三个月计算。 2. 教职工高层住宅一层六套房承包费自东向西(101-106房)起步标准: 20元/㎡/月、25元/㎡/月、30元/㎡/月、35元/㎡/月、37元/㎡/月、40元/㎡/月。 |
第四条承包经营要求
1.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市场行情及相关法规每三年修订一次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包括承包价格、方式等,但不得低于第三条标准。公有房屋经营采取统一招租方式进行,同一房屋有两人以上要求承包,则竞价高者得;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经营人优先。
2. 原则上经营承包合同一年一签,最长不超过三年。
3. 原则上承包给法人。
4. 对于闲置的公有房屋,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对外招商。
第五条经营承包程序
1. 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负责承包户的接待、咨询工作。
2. 达成合作意向的承包户,需递交申请至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并填写《承包户基本情况信息表》,审查合格后和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承包合同》。
3. 合同到期继续经营承包的,按新的承包要求重新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承包合同》。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公有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 所有公有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负责承包单位或个人与学院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监督履行合同。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公有房屋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 承包户应严格按经营承包合同及时缴纳承包费及相关费用,所有费用均上缴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缴纳税费并出具票据。承包户交费后应提供财务处交费凭证复印件至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承包户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户承担,学院概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连带责任。
2. 承包期内,因国家、省、市政策或学院建设及用房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公有房屋时,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并提前30天通知承包户退房,承包户必须退房,学院将按合同约定退回相关费用。
3. 公有房屋只能承包户经营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否则,一经核实,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公有房屋,不退承包费。
4. 承包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房及共有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公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诈骗等违法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院无条件收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承包户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电器,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违反规定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一切责任。
6. 经营承包期间,实行安全、卫生、环境“门前三包”。承包户必须爱护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7. 合同到期不再继续经营承包的,承包户必须将房屋腾空,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资产开发与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承包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包户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八条公有房屋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学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稽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废止。